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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脸”应用越来越多!要是丢了“面子”风险谁担?

2020-08-11 11:41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239

近日,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表示,针对面部特征等生物特征信息采集和使用的关键问题,应用特别管理工作组将进行专门研究和深入测试。


这里提到的"面部特征"等生物特征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俗称"面部扫描"。如今,"面部扫描"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公共通信交易方式,比如住在酒店里要看相机来检查身体,命令看完相机后完成付款,卫生纸去公厕需要用机器"看"几秒钟来限制用纸量等等。"。


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的日益多样化,它不仅给生活带来方便,而且存在滥用的风险。例如,一些公众抱怨强制收集关于房产的家庭面部信息等等。专家表示,新技术的应用是有效和方便的,但在融入生活时也要注意边界问题。在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方面,我们应该给予相对严格的安全控制。


技术是中立的,但技术应用是否需要管制和控制,取决于社会控制某些技术应用的风险和能力。"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来明认为,与其他个人信息相比,生物信息是独一无二的、永久不变的,一旦生物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收集到的信息被泄露,受害者就无法通过改变信息来防止、控制和补救信息。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朗认为,在社会交往中,当事人可以利用个人面部特征来识别和确定自己的身份,从而确保通信安全、交易安全和公共安全。因此,监管部门应注意有效防范生物特征的滥用风险,主要是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从而明确其风险责任。


那么,人脸信息是"隐私"吗?"既然公众已经扩展了隐私的概念,我们已经在各种场合无数次地向他人提供面部特征。"刘德良认为,人工智能识别比人眼识别更有效。在公共领域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是没有问题的。人脸的外部特征不属于隐私范畴,机器识别和其他人的眼睛识别没有什么区别。


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安全控制方面,吕来明表示,除"用户同意"原则外,还应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原则,范围,条件,程序等作出强制性规定,同时限制征求用户同意的方式不得要求用户与其他信息一起承担一般性或一次性授权,而应单独,定期或逐笔授权,超过授权期限并达到特定目的后,明确采集使用方有义务删除人脸识别信息同时,要建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公示制度,并落实一定的市场准入要求。 如果该技术不具备保护能力或风险难以控制,则禁止使用该技术。


此外,专家建议建立人脸识别风险提示系统和用户选择渠道,要求运营商明确提示用户对人脸识别的安全风险,并建立非人脸识别安全或验证渠道,即除了特定情况外,用户还可以选择是否接受人脸识别。

责任编辑:fa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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