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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美国和加拿大第一批关税商品首次被排除和延期的政策作了解释

2020-09-16 17:21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3738

2019年9月11日,国务院关税委员会(简称税务委员会)发布了国务院海关委员会关于向美国征收的第一批海关商品第一批排除清单的通知("税务委员会通知"(2019年)第6号),公布了对美国实施的第一批海关货物的第一批排除清单,以及从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一年)对美国301项措施征收的关税。美国和加拿大的第一批关税首次(分为两个清单)排除了涉及农牧业生产、石化工业、原材料和药品、医疗器械等领域的商品。


关于排除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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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4日,税务委员会再次发布了国务院关税委员会关于第一次从美国排除海关商品清单的通知(税务委员会通知(2020年)第8号)。对于附件所列第一批货物,税务委员会公告(2019)6规定的豁免期限延长一年,即从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自2018年7月6日起,我将继续对所有批反美301措施征收关税。不包括的货物的详细清单和申报的商品编号载于附表。


你需要申请排除号码吗?


第一批美加关税首次单独进口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的商品号直接向海关申报,享受排除政策,不需要按照国务院关税和关税委员会关于实施美国和加拿大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有关规定("税务委员会(2020)2号通知")。


问答


问:美国和加拿大取消以市场为导向的采购与相继实施的第一和第二轮排除有何区别?


甲:第一批(五百亿)和第二批(六百亿)除外,是按照"对美国海关货物排除试验办法"(税务委员会(2019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在有关的排除期限内,列入排除清单的企业进口的所有货物不得再对美国实施反关税措施,符合要求的企业也可以退还附加税。


对于市场化排除,企业应先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国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的通知》(税委会公告(2020)第1号),向税委会提出排除申请。"经税委会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批准进口数量范围内的商品不得再对美国实施反关税措施如果超出部分不排除,需要自行承担额外关税,批准前已征收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同时,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对美国,加拿大加征关税货物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通知》(总署公告(2020)第1号)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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